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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其它] 本版发布消息必看。[重大举措,不看删你贴别怪我,看帖的标准就是有你回帖!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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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#
发表于 2006-11-3 16:57:11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正序浏览 |阅读模式
特别重要:鉴于本版的混乱秩序,为了真正使大家有一个良好的买卖氛围,严格规范化管理我们的小市场.
从此日起,


一。所有会员必须注明自发贴之日起的咨询有效期,如 [收购]二手电脑(7天)※※※
二。所以会员在完成交易以后,必须注明备注,如[出售]二手自行车(已卖)※※※

规则:
1.不准重复发帖 (同一内容)
2.只允许哈市人员发布广告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
3.不准连续发布广告超过5个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
4.商品必须真实 ,有效。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                       5. 必须对广大会员有益
6.必须保持论坛登陆一周至少一次的频率
7.必须有至少100的发贴量
8.必须注册会员时间至少一个月。         

违背以上任意一条的封IP.ID或删帖

有人可能感觉这些规矩可能有些严厉,但我是为了大家的利益着想,请大家深层次的思考一下,再得出结论.以上规则试运行。 




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 ---------------junjiekeji

[ 本帖最后由 junjiekeji 于 2006-11-24 10:40 编辑 ]
24#
发表于 2006-12-17 15:06:41 | 只看该作者

呵呵

还望大家多多支持本版阿
23#
发表于 2006-11-30 20:09:38 | 只看该作者
我可以发哦,不过发什么呢,没想好,
22#
发表于 2006-11-24 21:50:17 | 只看该作者
不公平啊! 是新生想发广告都比行了啊! 郁闷啊~~~还是去贴传单比较方便啊
21#
发表于 2006-11-23 18:30:14 | 只看该作者
tttttttt
20#
 楼主| 发表于 2006-11-22 15:00:42 | 只看该作者
原帖由 许洋 于 2006-11-21 19:19 发表
不要把自己利益放在嘴边,却口口声声说为了维护别人的利益!



我自己的利益?我发布消息了吗?
你不用穿个马甲来诬陷人,你有什么意见我们当面谈谈,你敢吗?
没这本事就要少说话。哥哥我就这脾气,少跟我说没用的。
19#
发表于 2006-11-21 19:19:49 | 只看该作者

简直是你自己的利益

不要把自己利益放在嘴边,却口口声声说为了维护别人的利益!
18#
发表于 2006-11-19 13:57:23 | 只看该作者

请管理员反思一下自己的行为!

简直是无理的要求
请你们也考虑一下别人吧
你们是管理员发多少都不会封自己的ID但是别人少一点都不行,是不是有点专权了呀
不要打着大家的利益而为自己行方便了
这样简直是可耻的
17#
发表于 2006-11-18 11:46:30 | 只看该作者
原帖由 lw2003 于 2006-11-16 22:45 发表
楼上还记得末日of汉光么?


Be sure,记得,现在QQ网名叫什么?
16#
发表于 2006-11-18 09:17:54 | 只看该作者
第5、6、7、8条是为什么阿???
一点都不合理阿
15#
发表于 2006-11-16 22:45:06 | 只看该作者
楼上还记得末日of汉光么?
14#
发表于 2006-11-16 21:54:51 | 只看该作者
我算下我的帖子量,用这个回帖。

我的UID还算靠前,可以不?
13#
发表于 2006-11-12 19:20:05 | 只看该作者
至少100的发帖量!!!!!!!
这也太过分了吧
大家发广告也是图个方便
那新来的就不能发帖了????





论坛给你提供方便,你也要给论坛提供方便啊,要方便大街上方便,随便发广告。
100个帖子多吗?你用到论坛的时候来发两个帖子走人,你以为这是路边小摊呢?
我们这里是一个社区,是一个大家庭,共同的环境需要大家来维护,
我平均每天要删5,6个骗人的帖子,为的是大家的利益,不受骗。
让你发几个帖子那么难吗?很简单的一件事情就能区别出来校友和骗子,怎么就不能合作呢?
还有,新来的可以发帖,但在这个版块不行,这个版块涉及到买卖交易,马虎不得。所以要按规定,格式发帖。

[ 本帖最后由 junjiekeji 于 2006-11-14 03:20 编辑 ]
12#
发表于 2006-11-10 21:15:02 | 只看该作者
支持
11#
发表于 2006-11-8 15:49:53 | 只看该作者
楼主好猛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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